“东莞保安服务的方式不太规范,保安人员的权利模糊。保安员权力过大,有的甚至在行使着公安人员的职权。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明确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可以采取的服务方式和手段,使得客户能够明确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东莞保安服务提供的是对服务对象安全利益的保护,因此,保安服务公司及保安员在实施保安服务时,应当特别注意严格执行保安服务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在职务执行中,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及自由,不得干涉任何个人或团体的正当活动。例如,不得干预罢工和集会活动。
在超市发现偷盗商品的人可以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但不得伤害其人身。在使用电子监视器执行保安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选择安装位置,正确使用,以防造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等。”
保安员在实施保安服务业务时,必须着装,可以携带护身用具。其着装颜色、样式和所携带护身用具的种类、规格都应向公安机关备案。保安人员护身用具的使用,不得超过自我保护的限度,不得伤害他人。私人保镖也应纳入保安行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人保镖越来越多。有的私人保镖因不能完成老板提出的“非分要求”,被老板解雇;有的私人保镖被老板认为“不够忠心”,频频失业。而更多的保镖则因“以老板的安全为中心”,每天行走在法律边缘,“如履薄冰”。
根据目前的规定,保安服务不包括为个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安全服务。“在正规的保安服务公司无法为个人的人身安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就出现了私人保镖和不合法地提供安全服务的情况,不合法地提供安全服务必然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从对保安服务规范管理的角度来看,应当通过制度改革来将所有的安全服务行为都纳入到法制轨道,“保安服务的范围显得相对较窄,应当建立起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利益为核心的保安服务体系”。